(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5日電)業者積極銷售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卻常刁難,立委盧秀燕已提案修改保險法,將舉證責任歸於業者;金管會主委陳沖表示,保險法中舉證責任本來就在業者,但會檢討有無模糊地帶。
立委盧秀燕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保險法於民國81年 4月修正後,舉證責任由保險業轉為要保人,使防範保險公司無限制擴張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說明義務範圍的美意落空;保險公司積極推銷保險,但是遇到保險事故發生,卻常百般刁難,要求被保險人應自負舉證責任。
近年來保險糾紛頻傳,因此盧秀燕提案修改保險法第64條,讓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賠付責任,修正案已送程序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答詢表示,關於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部份,消保法中另有規定,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要保人有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的精隨,沒有其他國家改變這種作法。
他說,舉證責任本來就是在保險業者,譬如提出死亡證明的責任雖在保戶,但是若要拒絕的舉證責任是在保險公司。
陳沖表示,希望儘量不要動到第64條,保險局會全面檢討舉證責任有沒有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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