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高年億】
立法院今年四月卅日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制將邁入新里程碑,並與國際接軌,新法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四十二年六月六日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司法院為因應國際局勢、經濟型態的變遷,並貫徹性別平等及保護子女原則,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案條文合計六十三條,集結性質相近的條文,分八章,章名是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修正重點內容包括:

一、增訂涉外商事的準據法,不以狹義的涉外民事事件為限,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以因應國際法制的變遷。

二、貫徹性別平等及保護子女原則,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相呼應,將婚姻的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離婚效力,由現行法規定適用「夫之本國法」,修正為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貫徹性別平等原則;並將涉外婚姻之方式自由化,保障我國國民權益。

例如:現行民法採「登記婚主義」,依修正後規定,當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我國結婚,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規定之方式,均為有效,不須辦理結婚登記,較能保障國民權益。

另關於子女之身分,將現行法規定以「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準據法,修正為適用「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以保護子女權益。

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的範圍甚廣,本修正案儘可能增訂及修正相關規定,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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